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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来源:华体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9-19 03:31:03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温州恒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恒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及代理人邹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温州恒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89240元并付出延期付款给原告形成的利息丢失(从申述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层次借款利率核算至实践实行结束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现实和理由:原告系服装辅料供货商,与被有生意来往。原告连续向被告供给货品,被告连续向原告付出货款。从2018年5月起,被告开端拖欠货款合计119240元。后经原告追讨,被告付出货款30000元,但到申述之日仍拖欠原告2018年5月至9月的货款89240元未付出。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特提申述讼。诉讼中,原告改变利息丢失规范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

  经审理,本院确定现实如下:原告温州恒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曾长期存在生意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给衬布等服装辅料。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货款合计119240元,被告仅付出3万元,原告陈说分别为2019年2月17日付出宝转账至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某老公胡某账户1万元,以及现金付出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两边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依法建立,原告已交给被告货品,被告理应及时付出货款。被告申述后仍未付出原告欠款89240元,已属违约,依法应补偿原告利息丢失。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曾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温州恒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89240元及利息丢失(以89240元为基数,从申述之日即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至实践实行结束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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