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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转C52版)

来源:华体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8-18 03:54:36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经过审查及自查,2023年半年报中存在以下更正情况:(1)相关收入由总额法转为净额法确认收入。(2)对持有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经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见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1、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上半年裁定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了破产财产清算,并拟订了《浙江德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下发(2015)嘉桐破字第4号之23《民事裁定书》,对该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破产管理人拟订的财产分配方案,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初步金额32,459,250.52元(其中:优先权债权金额1,964,904元、普通破产债权金额30,494,346.52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初步金165,823.55元(普通破产债权)。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第二次金额3,988,619.84元,全部为普通破产债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第二次金额21,689.50元(普通破产债权)。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第三次金额3,691,543.82元,全部为普通破产债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款第二次金额20,074.05元(普通破产债权)。公司至今合计收到以上三次破产财产的分配款40,139,414.18元(其中:优先权债权金额1,964,904元、普通破产债权金额38,174,510.18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合计三次收到破产财产的分配款207,587.10元(普通破产债权)。对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的后续事宜,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公司的损失,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滁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目前该事项暂未有最新进展,公司将积极努力配合此案相关后续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5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钲霖先生召集并主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充分、全面、线年上半年度的经营状况。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取得一定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需要。同意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申请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及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国际”)申请,公司同意为顺灏国际分别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敞口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0万元、2,000万元,担保有效期1年,大多数都用在顺灏国际开立保函、国际信用证等。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真实的情况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同意企业能滚动使用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额度,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规定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5、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8号)的有关要求,整改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9)。

  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后,公司组织架构及管理人员发生调整变化,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修订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相关定期报告的更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2)、《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3)、《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4)、《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5)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寅珏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8号)的相关要求,整改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9)。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定期报告的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2)、《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3)、《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4)、《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55)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国际”)申请,公司拟提供以下担保:

  1、拟为顺灏国际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敞口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有效期1年,主要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具体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拟为顺灏国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敞口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有效期1年,主要用于开立保函、国际信用证等。具体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玩具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与关联关系:顺灏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顺灏国际100%股权。

  本次公司为顺灏国际分别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敞口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0万元、2,000万元,担保有效期1年,主要用于顺灏国际开立保函、国际信用证等。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全资子公司顺灏国际的日常生产经营需求,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决策、管理和财务收支等人员均由公司委派,风险可控,故同意本次公司为顺灏国际向以上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

  本次担保金额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7.39%。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96.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债务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度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对2023年第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相关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对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更正。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8月18日和2023年10月28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内容以加粗表示)。本次更正不涉及对《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销售方面: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新丰”)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委托方安排合同签订,包括产品类型、数量、单价、交付条款等交易内容由委托方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深圳绿新丰无定价权;深圳绿新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产品售前售后品质检验与维护、款项跟踪业务由委托方负责,此外订单一般预收30%-50%,发货前收取全款或累计预收款足以覆盖已发生的成本,销售订单收款结清后,深圳绿新丰方予以支付采购货款;深圳绿新丰按照订单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

  (2)采购方面:由委托方作为供应商或者委托方指定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原材料款项由深圳绿新丰收到客户货款后,按照委托方的付款计划进行支付,深圳绿新丰不进行垫付资金;原材料来料验收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同时,深圳绿新丰向委托人采购的原材料只能用于生产委托人指定的订单,深圳绿新丰无法主导该原材料使用。

  (3)生产与存储方面:生产由委托方派出管理人员对生产进行管控,包括生产巡检等关键活动;存储由深圳绿新丰和委托方共同监管。

  为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各期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2023年前三季度该部分业务从按“总额法”核算调整为按“净额法”核算,此项调整不影响2023年度财务数据。

  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印”)、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科”)截至2022年年末,存在经营状况下滑的迹象,公司对所持有的年末股权价值未经行减值计提,存在减值不准确的情况,由于涉及金额占归母净利润的比例较小,遂不对2022年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将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更正。为了落实减值准备的准确性,在2023年半年度及2023年第三季度对优印、喜科做必要的减值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依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贸易类业务应该按净额法确认;对于不具有控制权且同一项业务其上下游为关联方、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形成的收入,确认为别的业务收入,且记为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15〕23号)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有几率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五条(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说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盈利(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表明资产有几率发生了减值。

  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体业务”之“(四)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699.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纯利润是704.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89.39%。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69,484.19万元,公司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87,406.38万元,资产负债率24.27%,整体财务结构韧性和弹性空间有效增强。

  新型烟草业务:我国作为全球电子烟制造与出口中心,公司子公司深圳绿新丰及参股公司美众联均拥有电子烟代加工生产及出口资质。报告期内,北京和深圳地区部分零售门店已上市公司旗下“燚龙”品牌产品,未来公司将持续推进“燚龙”产品在多地的上市工作。美国子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完善国际化布局,报告期内公司新型烟草板块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361.13%,毛利率增加约1.83%。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284.0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纯利润是629.4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73.59%。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69,376.32万元,公司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87,331.51万元,资产负债率24.28%,整体财务结构韧性和弹性空间有效增强。

  新型烟草业务:我国作为全球电子烟制造与出口中心,公司子公司深圳绿新丰及参股公司美众联均拥有电子烟代加工生产及出口资质。报告期内,北京和深圳地区部分零售门店已上市公司旗下“燚龙”品牌产品,未来公司将持续推进“燚龙”产品在多地的上市工作。美国子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完善国际化布局,报告期内公司新型烟草板块业务营业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

  3、《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三、主营业务分析”

  4、《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四、非主营业务分析”

  5、《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五、资产及负债情况分析”之“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6、《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二、财务报表”之“7、合并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变动表”

  7、《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二、财务报表”之“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更表”

  8、《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17、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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