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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强化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抓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现将2022年全市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3月3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国豪服装面辅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有一台叉车,出厂编号为2103000129,上述叉车无有效的检验报告、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现场叉车司机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上述叉车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022年3月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湖市俊辉服饰厂(2021年3月24日名称变更为平湖市辉煌服饰商行)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名下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80001)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截止,该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且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022年3月30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金宇五金厂开展检查。在该五金厂的加工车间,发现一辆出厂编号为10110512,使用证编号为车11浙F18177C207DE,车牌号为场内浙F52299的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于2022年3月28日由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来源:平湖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