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体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11-18 05:05:27
1、报案、控告、举报的接收: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拐卖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时,应立即展开调查。
2、儿童失踪报案:接到儿童失踪的报案信息,公安机关应迅速响应,并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3、流浪、乞讨儿童的识别:在流浪、乞讨的儿童中,假如发现可能是被拐卖的情况,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4、收买行为的追责:发现存在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立案处理。
5、别的可能情况:对于表明可能有拐卖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处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拐卖儿童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幸福的犯罪行为。该罪行通常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很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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