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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花椒案看餐饮行业商标的命名、注册、使用

来源:华体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8-15 19:15:21

  4月29日,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通过视频连线,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与典型案例。

  其中,四川高院审理的“青花椒案”写入白皮书,牵动国内餐饮界神经的“青花椒案”告一段落。

  2021年的年尾,一颗“青花椒”牵动了国内餐饮界的神经。据红星新闻报道,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中间还包括多家四川商户。

  21年10月中旬,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开了10年饭馆的“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老王,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王记青花椒鱼庄”店铺门头带有“青花椒”字样为由,状告“王记青花椒鱼庄”侵犯其注册的“青花椒”“青花椒炒锅鱼”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王记青花椒鱼庄”拆除店铺门头,并赔偿5万元。

  老王很气愤:“我们店面不大,雇了2个人,做的小本生意,十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一个店名,对方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怎么就侵权了?”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起诉。2021年11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火锅店立马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火锅店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位被诉的餐馆老板朱某某称:我们四川人吃青花椒、卖青花椒几百年、几千年了,却因为店招上有“青花椒”就被告上法庭,简直是岂有此理。还有的店家以拆除“青”字来应对。

  据央视财经,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餐饮,在江浙沪地区有三十多家门店,而且均是直营店,主营菜品就是青花椒鱼。

  公司创始人表示,公司的维权事务是由一家第三方公司负责处理,因此对于此次起诉的细节他并不知情。此前维权的初衷是因为创业8年以来,经常有打着该公司商标的冒牌企业在网上骗取加盟费,但维权成本高、流程繁琐使他很头疼。2020年,一家自称专门从事维权服务,不收律师费,只收维权所得赔偿金的第三方公司找到了他。

  这位创始人还表示,“实际上整个在委托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每一次给我们的,就是一张合同。维权的这家商标、门面长啥样子我们并不清楚。我们自己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严格去审核哪些属于真正侵权、恶意侵权,哪些是不属于侵权的,给大家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赔个礼道个歉,我们也会跟第三方去交涉这个事情。”

  1月13日上午9:30,四川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庭审中,上诉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表示,正常的情况下,店家都会把自己的特色菜、招牌菜放在店招上,但由于青花椒是川菜的主要调味品,自己的使用并不属于餐饮上的商标性使用,只是描述自己的原料用了青花椒。此外,自己在店铺内、店招上大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因此,不构成侵权。

  另外,居民小区的一个小店,规模小,收入也较少,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在上海和江苏外,没有餐饮店,因此,双方不构成竞争,自己也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

  “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最终万翠堂撤回了,全部诉讼,引发巨大争议的“青花椒案”告一段落。那餐饮行业商标注册、命名、使用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青花椒”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都是调味料,为何上海万翠堂能注册成功呢?其实是因为我国的商标法不禁止青花椒这样的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

  也就是说如果把“青花椒”放在调料用品类别上进行申请注册,可能会因为通用名称被驳回,但是上海万翠堂在别的类别上注册了多个有效商标,因此商标就享有合法权益。

  商标不能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在命名过程中不可以使用易使消费的人对餐饮服务品质、特定误认,以及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标识。

  例如,“喜茶”的前身“皇茶”,就因为“皇茶”中“皇”字带有皇室色彩,其含义容易被理解为“皇室专供的茶”,用在奶茶饮料上,夸大了产品的特点,轻易造成误认,因而不能注册不能使用。

  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能仅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者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特定描述,同时,在品牌命名上应具有非常明显性,避免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法确权。

  “青花椒”案件的涉案“青花椒”商标之所以引发重大争议就是因为显著性问题。另外,第24417297号“澳门豆捞”复审案以及第28340815号“来碗粉”商标复审案等案件中,涉案的商标之所以没办法注册也是因为使用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相关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缺乏显著性属于相对条款,是能够最终靠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例如“小肥羊”商标。

  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要与他人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冲突,具体是指商标不要与他人在餐饮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不要侵犯知名人物的姓名权,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含图形、字体等),不要侵犯他人在先的字号权等。.

  类似的典型案例有第53616170号“滇九味”商标、第19089326号“黄渤”商标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属于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情形,企业在商标设计或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避免与他人权利冲突,若执意申请或使用后续将会面临侵权赔偿以及商标被无效等法律风险。

  商标是按照一标一类的方式来进行注册的,在确定商标名称和具体标识后,还需要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提前做好关联类别的商标布局,防止他人抢注商标。

  而且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确定要申请的商标后要抓紧时间提交申请,避免被他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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