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笛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尤家驹与被告武汉笛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喻国富: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金勇顺发服装经营部诉喻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黄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明与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鄂0582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波向原告张慧明支付货款277878元;2、判令被告黄波按照月息1%向原告张慧明支付利息40745.36元(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黄波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郭子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融典聚华寄售行与被告郭子文典当纠纷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6597号,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定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伍万七仟贰百元(57200.00)及利息(以伍万七仟贰百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23年12月16号起开始计算至结清为止,利息为4004元。)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苏士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毕志清服装辅料商行诉被告苏士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尹作雄诉被告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邵继勇:本院受理原告黄香云诉被告邵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黄翠姣、张文彪: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恒义布匹商行诉被告黄翠姣、张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廖文江:本院受理原告杨月洪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1303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廖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月洪支付报酬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汪慧琳:本院受理原告谢薇与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130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确认谢薇(委托人庞国英)与汪慧琳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于2024年6月19日解除;二、汪慧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内搬离高坪区江山丽景2区2幢1单元11层6号房屋;三、汪慧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薇支付租金47,684元;四、驳回谢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杨远军与你运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13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远军支付运输费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赵文武:本院受理原告臧义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郑颖涵:本院受理原告邢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董辉:本院受理原告臧义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章春节: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宁与被告章春节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7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廖美玉与被告赵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7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义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应全与被告杨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7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何四保:本院受理原告宋送平与被告何四保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7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道文: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高与被告陈道文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林、唐文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黔2730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本院受理原告王茂状诉被告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胖伯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5322号原告华诉被告胖伯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华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41519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的维权支出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军:本院受理单芳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在执行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诉冀大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于2024年10月7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止,在新密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网址:对被执行人冀大鹏所有的位于人和路东侧、密杞大道南侧、兴业路西、平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龙栖湾B地块3号楼2单元11层1102【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豫(2019)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61号】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人和路东侧、密杞大道南侧、兴业路西、平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龙栖湾B地块3号楼2单元11层1102。所在建筑物共27层,位于第11层,建筑面积为84.8平方米,三室一厅一卫。通风采光状况良好,配套有水、电、天然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冀大鹏。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联系方式。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能参加竞买,如未参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电话联系。特此公告。
本院在执行郑州麟派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水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将于2024年10月7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止,在新密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网址:对被执行人王水玲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曲梁镇密杞大道南侧、人和路东侧、兴业路西、平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4号楼2单元2层204(合同号:18340840)房产一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新密市曲梁镇密杞大道南侧、人和路东侧、兴业路西、平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4号楼2单元2层204。所在建筑物共27层,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为87.86平方米,二室二厅二卫。通风采光状况良好,配套有水、电、天然气等基础生活设施。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王水玲。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联系方式。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能参加竞买,如未参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电话联系。特此公告。
李涛、农谷部落(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家水、陈天平、郑文君、黄光银、何云:本院受理原告丁雪梅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胡长敏、程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港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1901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温泉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袁广汲: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邺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冯金廷:本院受理原告杜廷林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2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习文人民法庭(邺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云港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众朝工业油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毕节起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毕节起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海口中景锋能源石化有限公司一案,现毕节起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申请追加赖义权、连云港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众朝工业油品有限公司、刘伟、刘琼、海口中景锋能源石化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为(2024)黔0502执47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三个工作日之内将要提交的与本案有关证据提交本院,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就现有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张美皊:本院对原告张立贤诉张美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10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涡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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