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当事人:广州衫奢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1TL3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付瑞;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07月21日;营业期限:2021年07年21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环城路3号君鸿创意产业园D栋三楼309;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标注册情况:商标:“cK”;注册号:125665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内衣裤,婴儿全套衣……;注册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注册人地址:美国205WEST39THSTREER,NEWYORK,NY10018USA;注册有效期:199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2022年3月16日,本局接举报材料。2022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线索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有“cK”标识的上衣,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cK”的授权使用合法手续,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行设计标识“cK”,并委托他人进行加工成印花贴,加工数量为835块,每块1.2元。另,当事人购进白板衣服235件,每件售价为36元。2022年3月初,当事人使用白板衣服和印花贴生产成衣用于抖音平台销售,销售价为每件99元。截至2022年3月16日本局立案之日止,共生产出成衣成品235件,售出49件,报废1件,剩余185件。本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85件上衣成品和600块印花贴实施扣押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cK”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使用许可证明。当事人在生产上衣过程中使用的“cK”标识与注册商标“cK”整体上近似,且使用在与注册商标“cK”享有商标权的同一类产品(服装)上,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误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广州力克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当事人生产标有“cK”标识的上衣商标侵权商品。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3166元(违法经营额=生产数量×销售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3月16日,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举报材料1份(含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委托书等资料);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3.2022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4.2022年3月17日,广州力克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未授权声明》各1份;5.2022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6.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抖音店铺截图1份。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cK”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加工标有“cK”标识的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来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售出商标的侵权产品数量较少,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cK”标识的上衣成品185件和标有“cK”标识的印花贴600块;2、罚款1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来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Y01TL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