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能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根据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共同生活的亲属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猛地增加、超出家庭承担接受的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没有办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流动人 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时限说明:不包括7天公示时间;《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 支出型 1.乡镇街道4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 2.村社区公示7天 3.县民政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批-有异议的3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 急难型 1.乡镇街道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24个小时到位,并告知县民政,待紧急状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法定时限按照“最大化原则”标注为17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下午:**:**-**:**
解答:困难类别应填写①低保家庭、②低保边缘家庭、③特困家庭、④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⑤(以上都不是的填)其他。
解答:1、《浙江省社会救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2、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临时救助审批表中的姓名与公示上的姓名不同,但是两个人同为一户家庭,这样做才能够吗?
解答:不可以。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一定要保持临时救助审批表中的姓名与公示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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